鄰里
被偷的腳踏車出現在二手市場,可以要回來嗎?民法第949條、第950條:2年內可請求回復,對方在公開交易場所善意買得的要償還價金

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第950條: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之物之商人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第951條: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三十秒答案
〔官方〕民法第949條第1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官方〕第949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推論〕即使現在的持有人是不知情、花錢買來的,被偷或遺失的人在2年內仍可要求返還;超過2年,就不能再用這一條向善意的買受人請求。
從二手店或拍賣場買到的
〔官方〕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推論〕對方若是在二手車行、跳蚤市場或公開拍賣買到的,要先償還對方付出的價金,才能把東西拿回來;私人之間私下轉手,則不在第950條的範圍。
〔本文自行計算〕被偷的腳踏車原價2萬元,在二手車行被人以6,000元善意買走:依第950條,原車主要償還6,000元才能取回;這6,000元可以再向偷車的人請求賠償。
現金與無記名證券不能要回
〔官方〕第951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推論〕被偷的現金被小偷拿去消費,收到錢的店家屬善意受讓,就不能向店家要回;只能向偷竊的人求償。
〔官方〕第951條之1:「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推論〕也就是說,原本自己就是明知不法而持有的人,不能用這兩條要回東西。
兩年怎麼算
〔推論〕第949條從喪失占有之時起算,不是從發現東西的那天起算;所以失竊或遺失的日期要有紀錄。
〔本文自行計算〕機車在2025年3月10日被偷,請求回復的期限到2027年3月10日;2026年10月在網路上看到,仍在期限內。
〔推論〕現占有人若不是善意,例如明知是贓物還買,就不受第949條保護,原所有人可以依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不受兩年限制。
明知是贓物還買,有刑責
〔官方〕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推論〕所以不明來源、價格低得不合理的二手車或手機,買之前要多問來源;被認定明知而買,除了東西要還,還可能涉刑責。
(本文建議)在二手市場或網拍看到自己的東西時
〔推論〕失竊後先到派出所報案,留下報案三聯單;這能證明喪失占有的日期與方式,也是之後主張第949條的重要證據。
〔推論〕平時把腳踏車、機車的車身號碼、照片與購買收據存在手機;發現疑似自己的物品時,不要自行搶回,帶著證明聯絡受理報案的派出所處理。
〔推論〕對方主張是在公開市場善意買來、要求償還價金時,價金多少可以協商;談不攏屬民事事件,可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 失竊當天報案並保存三聯單
- 保存車身號碼、照片與購買證明
- 記下發現物品的地點、賣家與售價
- 不自行取回,交警方或調解處理
常見問題
被偷超過兩年才找到,還能要回來嗎?
〔官方〕第949條第1項: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推論〕超過兩年,就不能依這條向善意買受人請求。
對方說是網路上私人賣家賣的,我要付錢嗎?
〔推論〕第950條限於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之物之商人;私人賣家不在其內,原則上不必償還價金,但個案仍看事實認定。
被偷的現金被拿去買東西,可以向店家要嗎?
〔官方〕第951條:如係金錢,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本文自行計算〕我付了價金取回,可以向小偷要多少?
〔推論〕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本文自行計算〕償還買受人6,000元取回車輛,這6,000元可列入求償。
遺失的東西也適用嗎?
〔官方〕第949條第1項: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