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別人一直穿過我的空地、田地,可以禁止嗎?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但有通行權或依地方習慣入未設圍障之田地者除外

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他人有通行權者,或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不在此限。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十秒答案
〔官方〕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他人有通行權者。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推論〕原則是可以禁止;例外只有兩種:對方有通行權,或屬於未設圍障土地上的地方習慣行為。
對方有通行權時
〔推論〕通行權的來源包括民法第787條的袋地通行權,以及約定設定的不動產役權。對方若有這些權利,就不能以第790條全面禁止,只能要求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少的方式通行。
〔推論〕想確認對方有沒有權利,可以查土地登記謄本是否有不動產役權登記;袋地通行則看對方土地是否與公路沒有適宜聯絡。
地方習慣的例外
〔推論〕第2款要同時符合:依地方習慣、土地未設圍障、地目屬田地牧場山林、行為限於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
〔推論〕自己種的作物、果樹的果實不屬野生物;他人進來採摘,不在第2款例外裡。
〔推論〕若不希望別人依習慣進入,設置圍籬或明顯的圍障,就不再是條文所說的「未設圍障之田地」。
請求除去妨害
〔官方〕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官方〕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推論〕承租人或實際使用土地的人,也可以依第962條主張。
什麼時候涉及刑責
〔官方〕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推論〕條文保護的是住宅、建築物以及附連圍繞的土地,例如有圍牆的庭院;一般沒有圍起來的空地或田地,穿越通行多半屬民事問題,以第790條、第767條處理。
(本文建議)有人長期穿越或在空地堆東西時
〔推論〕先確認對方是否有通行權或地方習慣,再以書面或口頭告知禁止,並保留告知紀錄;設置圍籬或告示牌,讓禁止的意思清楚。
〔推論〕對方在空地堆放物品、停車,屬妨害所有權,可依第767條請求除去;協商不成,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民事事件屬調解範圍。
〔推論〕有人闖進有圍牆的院子或住宅、受退去要求仍不離開,撥110請警察到場。
- 查謄本確認有無不動產役權
- 設置圍籬或告示表明禁止進入
- 拍照記錄穿越或堆放情形與日期
- 協商不成聲請調解
常見問題
鄰居說他走了十幾年,就有權利走嗎?
〔推論〕要看是否成立袋地通行權或因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單純長期通行,不當然取得權利。
我可以直接把小路封起來嗎?
〔推論〕若對方有通行權,封路會妨害其權利;沒有通行權時,依第790條可以禁止。封之前先確認。
有人進我的山林撿枯枝,可以禁止嗎?
〔官方〕第790條第2款: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山林採取枯枝枯幹者,不在此限。〔推論〕設圍障後就不屬這一款。
有人摘我種的柚子算不算第790條的例外?
〔推論〕自己種植的果實不是野生物,不在第2款例外;可要求停止並請求賠償。
闖進有圍牆的院子會怎樣?
〔官方〕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