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喵 VillageMeow

鄰里

養狗要登記、植晶片嗎?動物保護法第19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出生4個月內登記並植入晶片;第5條:不得棄養,違者處3萬至15萬元

養狗要登記、植晶片嗎?動物保護法第19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出生4個月內登記並植入晶片;第5條:不得棄養,違者處3萬至15萬元主題插畫
里長喵文章主題插畫

動物保護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第6條至第8條:轉讓或遷居1個月內、遺失5天內、死亡1個月內辦理。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不得棄養;第29條:棄養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頁依全國性法律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所寫;〔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公所、警察機關、法院或撥 1999;有人受傷、火災或闖入住宅等危急狀況撥 119 或 110。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三十秒答案

〔官方〕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官方〕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除第4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向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推論〕哪些寵物屬公告應登記的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確定時,向縣市動物保護機關確認。

轉讓、遺失、死亡時

〔官方〕辦法第6條: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官方〕第7條: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官方〕第8條: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沒辦登記的罰則

〔官方〕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9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官方〕第31條第1項第9款: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同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不得棄養

〔官方〕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官方〕第29條第1款: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2條第1項第2款:經飼主棄養之動物,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

〔官方〕第33條之1第1項:棄養動物,或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者,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收容之動物。

撿到別人走失的狗

〔官方〕民法第803條第1項: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推論〕走失的寵物在法律上屬遺失物;可以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所掃描晶片找飼主,或交給警察、動物保護機關處理。

〔推論〕有晶片的寵物,透過登記資料聯絡到飼主的機會較高;這也是第19條要求植入晶片的用意。

(本文建議)新養寵物或寵物走失時

〔推論〕新養:出生4個月內帶到登記機構,可以是縣市動物保護機關委託的動物醫院,植入晶片並取得寵物登記證明;搬家或送養1個月內辦理變更。

〔推論〕走失:5天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失,同時聯絡附近收容所、里辦公處並張貼協尋資訊;有人自稱撿到要求先匯款,先查證避免詐騙。

〔推論〕真的無法繼續飼養,先找親友或認養管道;依第33條之1,送交收容所後就不得再飼養應登記寵物,決定前先考慮清楚。

常見問題

貓也要登記嗎?

〔推論〕以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9條第1項公告的寵物範圍為準;向縣市動物保護機關確認。

寵物走失超過一年沒找到會怎樣?

〔官方〕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本文自行計算〕狗狗3月1日出生,最晚何時登記?

〔官方〕辦法第3條: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本文自行計算〕約在7月1日前完成。

把狗送去收容所算棄養嗎?

〔官方〕第5條第3項: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收容處理,不屬棄養。〔官方〕但第33條之1:送交後不得飼養應登記之寵物。

讓小孩自己遛狗可以嗎?

〔官方〕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