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調解書簽了才發現有問題,還能推翻嗎?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核定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者,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均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三十秒答案:只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且有30日期限
〔官方〕第29條第1項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官方〕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推論〕單純事後覺得吃虧、反悔,不等於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核定後的效力:第27條
〔官方〕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推論〕正因為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法律只在第29條留下有限的救濟管道。
法院移付的調解:續行訴訟
〔官方〕第29條第2項規定,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推論〕法院移付的案件原本就在訴訟中,所以救濟方式是回到原訴訟繼續進行,而不是另提新訴。
從核定到送達的時程:第26條
〔官方〕第26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第2項規定法院認應予核定者,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發還公所送達當事人。
〔推論〕第29條的三十日從核定調解書送達時起算,不是從簽名當天起算,所以務必記下收到核定調解書的日期。
和法院調解的比較: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官方〕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第2項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官方〕第28條第1項規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推論〕所以案件在法院審理中轉到公所調解成功,除了訴訟終結,也可以記得聲請退費。
〔推論〕公所調解與法院調解都設有無效或撤銷之訴的救濟,但期限與程序依各自法律計算,不要混用。
(本文建議)簽調解書前後
〔推論〕最好的保護是簽名前看清楚內容。
- 簽名前逐條確認金額、給付期限與履行方式
- 對內容有疑問時,可要求暫緩簽名,先洽詢法律諮詢
- 收到核定調解書時,記下送達日期並保存信封或送達證書
- 認為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盡快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不要等到期限最後幾天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11月3日收到核定調解書,最晚何時起訴?
〔官方〕送達後三十日內。〔本文自行計算〕自11月4日起算三十日,算至12月3日。
覺得賠償金額太少,可以撤銷嗎?
〔推論〕第29條要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單純覺得金額不理想,不等於具備這類原因,須由法院個案判斷。
核定後還能再告對方嗎?
〔官方〕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超過三十日還有辦法嗎?
〔官方〕第29條第3項規定應於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推論〕逾期後可能的其他救濟須由律師個案評估,本文不代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