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公所調解不成立怎麼辦?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0、31條:7日內發給不成立證明,告訴乃論案件可移送檢察官並視為已告訴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者,公所依其聲請將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三十秒答案:先拿證明,刑事告訴乃論可聲請移送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0條第1項:「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第2項:「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官方〕第31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為什麼視為已告訴很重要
〔官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推論〕如果調解拖了好幾個月才確定不成立,告訴期間可能已經快到期;第31條讓告訴的時間點回溯到聲請調解時,前提是有告訴權之人自己聲請調解,並在不成立後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
法院移付的案件不一樣
〔官方〕第30條第3項規定,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推論〕這類案件會回到原法院繼續處理,當事人不必另外拿證明書去起訴。
〔官方〕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推論〕移送檢察官之後,雙方如果私下達成和解,告訴人仍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反過來說,撤回之後依同條第2項不得再行告訴,決定前要想清楚。
民事部分:下一步是法院
〔官方〕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部分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例如不動產所有人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但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外。
〔推論〕在公所調解不成立後,民事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訴;是否還要經法院調解、能否以公所調解不成立作為免調解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個案判斷,建議起訴時附上不成立證明書。
(本文建議)調解不成立當天就做的事
〔推論〕把握時間與文件,後續程序會順很多。調解委員會發給證明書有七日的期限,聲請後若逾期仍未收到,可以向公所詢問辦理進度,並保留聲請的紀錄。
- 當場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記下聲請日期
- 告訴乃論案件,當場表明要聲請移送檢察官偵查
- 整理調解過程中雙方提出的證據與主張
- 鄰里噪音、漏水等案件,持續蒐證以備後續程序使用
求助管道
(本文建議)調解程序問題可洽所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法律諮詢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或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人身安全受威脅時立即撥打110。
常見問題
證明書多久拿得到?
〔官方〕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
移送檢察官要另外提告嗎?
〔官方〕第31條規定公所依當事人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推論〕關鍵是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移送聲請。
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也適用第31條嗎?
〔官方〕第31條的適用對象寫明是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本文自行計算〕3月1日知悉犯人,5月1日聲請調解,8月調解不成立並聲請移送,算不算逾期?
〔官方〕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本文自行計算〕5月1日聲請調解時仍在期間內,依第31條視為該日已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