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家裡突然出事、生活過不下去可以申請什麼?社會救助法第21條: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或重病、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獄等致生活陷於困境,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第23條: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社會救助法第21條:具有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入獄等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未能及時運用、已申請福利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重大變故經訪視評估認定等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得酌予救助;第23條: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第44條:請領現金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衛生福利部說明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地方政府急難救助、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三類,急難紓困得發放關懷救助金1至3萬元,諮詢可撥1957。
三十秒答案
〔官方〕社會救助法第21條:具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官方〕第23條:「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推論〕急難救助不必先是低收入戶;重點是發生了條文所列的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金額與審核標準由各縣市定,要問戶籍地的公所或社會局。
哪些狀況可以申請
〔官方〕第21條第1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第2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第3款: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官方〕第4款: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第5款:「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第6款: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官方〕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三種管道
〔官方〕衛生福利部說明:政府規劃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包含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地方政府急難救助、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三大類;急難紓困的救助對象以急迫、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遇到急難者為主,若經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再行申請地方政府急難救助、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
〔官方〕同一說明:急難紓困受理通報後,訪視小組即進行實地訪視,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發放關懷救助金一至三萬;各類社會福利問題可撥1957專線諮詢,每天上午8點至晚上10點。
向哪裡申請
〔官方〕我的E政府急難救助申請說明: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者,可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流程為向公所申請、公所訪查核轉、縣市政府審核、核發急難救助金;選備文件包括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書、失業證明、失蹤證明等。
〔官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問答: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須向居住地申請;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時,以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福中心申請為原則。
〔推論〕地方政府急難救助看戶籍地,急難紓困看居住地,兩者窗口可能不同;住在外縣市的家庭,可以先問居住地公所。
錢不會被扣走
〔官方〕社會救助法第44條:「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本文自行計算〕依衛生福利部說明,急難紓困關懷救助金為1萬至3萬元,最高額是最低額的3倍;實際核發金額依認定基準表與訪視結果決定。
(本文建議)鄰居家突然出事時
〔推論〕里長或鄰居發現有家庭因喪事、重病、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而陷入困境,可以陪同或協助聯絡公所社會課、社福中心,或撥1957詢問。
〔推論〕申請前先準備死亡證明、診斷證明、失業或失蹤證明等文件;文件一時不齊,也可以先向公所說明狀況,讓社工安排訪視。
〔推論〕若家中同時有人情緒崩潰或有自傷念頭,先撥1925安心專線或119,經濟協助與心理支持可以同時進行。
- 確認屬於第21條的情形
- 先問居住地或戶籍地公所
- 準備證明文件
- 撥1957諮詢
- 情緒危機撥1925
常見問題
急難救助一定要低收入戶才能申請嗎?
〔官方〕社會救助法第21條:以發生該條所列情形並致生活陷於困境為要件。〔推論〕條文沒有限定低收入戶,各縣市審核標準另定。
家人過世沒錢辦喪事可以申請嗎?
〔官方〕第21條第1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得申請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發現金嗎?
〔官方〕第23條: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住在外縣市要回戶籍地申請嗎?
〔官方〕地方政府急難救助依第21條向戶籍所在地申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說明急難紓困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請為原則。
想先問清楚要打哪支電話?
〔官方〕衛生福利部說明:可撥1957專線,每天上午8點至晚上10點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