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路上有人倒下,我用AED或做CPR會被告嗎?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第1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第2項: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亦適用。民法第150條第1項、刑法第24條第1項為緊急避難規定。第14條之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AED;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8條:設置後7日內登錄資料庫、置放明顯處離地至少120公分、指定管理員每2年複訓、至少每半年檢查並保存紀錄2年、使用後7日內登錄使用紀錄。
三十秒答案
〔官方〕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第1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官方〕同條第2項:「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推論〕所以鄰居、路人或社區守望相助隊員看到有人倒地沒有反應、沒有正常呼吸,在撥119後依指示做CPR、使用AED,法律上有緊急避難的保護;先救人,比擔心被告更重要。
緊急避難是什麼
〔官方〕民法第150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官方〕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推論〕CPR按壓造成肋骨受傷,是為了避免心跳停止的生命危險,損害程度一般不至於超過生命危險本身;但這仍是個案判斷,本文不保證任何個案結果。
哪些地方一定要有AED
〔官方〕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第2項: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推論〕一般住宅社區或公寓大樓是否屬公告場所,要看衛生福利部的公告;不在公告範圍內的社區自行購置AED,屬自主設置,社區可參考管理辦法的做法維護。
公共場所的AED怎麼管
〔官方〕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公共場所應於設置AED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進行登錄,異動時亦同。第5條第1款、第2款: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操作程序,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
〔官方〕同辦法第6條: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應完成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第7條: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檢查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二年。
〔官方〕同辦法第8條:使用AED急救結束後,應填寫使用紀錄,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使用之電子資料。
條文的用意
〔官方〕衛生福利部說明:此次修正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相關規定,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明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本文自行計算〕依管理辦法第7條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一年至少檢查2次;紀錄保存至少2年,社區管理員手上至少會有4次檢查紀錄可查。
(本文建議)社區想讓救人更順手
〔推論〕先查清楚社區附近AED的位置,管理室、里辦公處或活動中心若有設置,可在公布欄標示位置與取用方式。
〔推論〕遇到有人倒地,先叫人、撥119並開擴音,依線上指示做CPR,請旁人去拿AED;AED開機後依語音操作即可。
〔推論〕里辦公處或管委會可以安排CPR與AED的教學活動;社區自購的AED,參考管理辦法定期檢查電池與電擊貼片效期。
- 查附近AED位置
- 撥119並開擴音
- 依指示做CPR
- 請旁人取AED
- 社區定期檢查電池與貼片
常見問題
不是醫護人員可以用AED嗎?
〔官方〕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第1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下班的護理師或救護員在路上救人也算嗎?
〔官方〕同條第2項: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亦適用第1項規定。
CPR壓斷肋骨要賠嗎?
〔官方〕民法第150條第1項:因避免他人生命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推論〕仍依個案認定。
公共場所的AED多久要檢查?
〔官方〕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7條:至少每半年檢查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紀錄保存至少2年。
用過AED之後要做什麼?
〔官方〕同辦法第7條:每次使用結束應即補充耗材;第8條:急救結束日起7日內登錄使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