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打官司打到一半,法官叫我們去公所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法院裁定移付,訴訟停止,2個月不成立回法院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一審法院得將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2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應將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移付裁定不得抗告。
三十秒答案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
- 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 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訴訟停止與2個月
〔官方〕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第3項規定,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推論〕所以移付不是把案件丟掉,而是暫停訴訟給雙方一個在地調解的機會;談不成就回到法院繼續審理。
哪些事件可以移付
〔官方〕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官方〕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推論〕鄰居之間的漏水、圍牆、噪音賠償,或傷害案件的附帶民事賠償,都可能被移付。
調解成立:訴訟終結並可退費
〔官方〕第28條第1項規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官方〕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不成立:回到法院
〔官方〕第30條第3項規定,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推論〕當事人不必自己拿證明書回法院;調解委員會會直接陳報。
〔推論〕回到法院後,訴訟從原本停止的地方繼續進行,先前提出的書狀與證據仍然有效;調解中雙方提出的讓步條件,最好在調解筆錄外另行確認,避免誤會。在公所調解時,雙方較能在地方上、熟悉環境的人面前溝通,也是法院移付的用意。
(本文建議)被移付時
〔官方〕第15條第2項規定,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 依通知的調解期日出席,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20條視為調解不成立
- 帶齊起訴狀、答辯狀與證據影本
- 事先想好可以接受的金額或條件
- 調解書簽名前逐條確認
常見問題
可以拒絕法院移付嗎?
〔官方〕第12條第3項:移付調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文自行計算〕10月1日受理移付,最晚何時要回法院?
〔官方〕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者,應函送法院。〔本文自行計算〕約至12月1日。
〔本文自行計算〕裁判費繳了3萬元,調解成立可退多少?
〔官方〕第28條第1項: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本文自行計算〕2萬元。
調解不成立,要自己通知法院嗎?
〔官方〕第30條第3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移付調解要付錢嗎?
〔官方〕第23條: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