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幾戶共有的巷道、空地要鋪路、裝鐵門,要幾個人同意?民法第820條: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數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三十秒答案
〔官方〕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推論〕要同時算兩個過半:人頭過半,以及持分合計過半;或者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就不管人頭。
每個人都可以用全部
〔官方〕「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
〔推論〕持分十分之一的人也可以走整條巷道,不是只能走自己那一段;但不能把共有空地圈起來自己停車,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
試算兩個過半
〔本文自行計算〕共有人5人,持分40%、20%、20%、10%、10%:持分40%與20%的兩人同意,人數2人未過半,持分60%雖過半但未逾三分之二,不成立。
〔本文自行計算〕再加1位持分10%的人同意:人數3人過半、持分70%過半,可以決定;而且70%已逾三分之二,就算只有這3人,人數也不必再算。
〔本文自行計算〕若只有持分40%與20%與20%三人:人數3人過半、持分80%,同樣成立。
不同意的人怎麼辦
〔官方〕第820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官方〕第820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推論〕例如依第1項決定在共有巷口裝鐵門,卻只給同意的人鑰匙,就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小修小補一個人就能做
〔官方〕「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民法第820條第5項)
〔推論〕補一個坑洞、清理堵住的排水溝,屬於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不用先湊齊兩個過半的同意;整條重鋪柏油、加裝鐵門,就屬於管理,要依第1項決定。
〔官方〕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本文建議)共有人意見分歧時
〔推論〕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共有人名單與各自的應有部分,再算兩個過半;名單不完整就算不出來。
〔推論〕共有人之間因共有物之管理發生爭執,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也可以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以書面或言詞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推論〕巷道若被認定為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處理方式會涉及縣市政府,可撥1999先詢問。
- 申請謄本列出共有人與應有部分
- 把方案、費用分攤與同意書寫在同一份文件
- 保留每位共有人簽名同意的日期
- 顯失公平時再考慮聲請法院裁定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4個共有人各持分25%,要幾人同意?
〔本文自行計算〕需要3人:人數3人過半、持分75%過半;75%已逾三分之二,人數不必再算。
共有巷道的坑洞,我可以自己先補嗎?
〔官方〕民法第820條第5項: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其他共有人依第1項決定裝鐵門但不給我鑰匙,怎麼辦?
〔官方〕第820條第2項: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外人把車停在共有空地,誰可以要求移走?
〔官方〕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共有人之間有分管協議,還要用第820條嗎?
〔官方〕第818條、第820條第1項均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的但書。〔推論〕有約定先依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