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組織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重點:投票方式、委託出席、出席人數與理監事遞補

社區發展協會等人民團體選舉理監事時,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本文整理集會方式、單記與連記法、書面委託、出席人數門檻與理監事出缺遞補的規定。
三十秒答案
〔官方〕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官方〕同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且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本文建議)辦理選舉前,理事會先對照辦法逐條檢查程序,避免選舉結果事後被撤銷。
投票方式
〔官方〕同辦法第4條規定,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官方〕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推論〕限制連記可以讓少數意見也有機會選出代表,避免全部名額由同一群人包辦。
名冊與資格審定
〔官方〕同辦法第5條規定,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資格,造具名冊。
〔推論〕名冊是確認誰有選舉權的依據,會員資格有爭議時應在這個階段釐清。
(本文建議)會員可以事先確認自己是否列入名冊,並繳清會費。
書面委託
〔官方〕同辦法第7條規定,會員因故不能出席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並行使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推論〕一人只能受一人委託,是為了防止少數人集中大量委託書左右選舉結果。
(本文建議)委託書應填寫清楚並親自簽名,避免被認定無效。
出席人數門檻
〔官方〕同辦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推論〕出席人數不足時,選舉無法合法進行,協會需要另訂日期再開會。
(本文建議)辦理選舉前多加宣傳,並提醒會員可以委託出席。
出缺與遞補
〔官方〕同辦法第17條規定,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官方〕同辦法第12條規定,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推論〕理事長多由理事互選,依章程規定的方式產生。
選舉爭議
〔官方〕同辦法第10條列有選舉票或罷免票無效的情形,例如非屬人民團體提供,或圈寫的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名額或連記額數。
(本文建議)對選舉程序有疑義時,保留紀錄並向主管機關反映,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推論〕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個別團體的規定以章程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常見問題
選舉要用什麼方式投票?
〔官方〕一名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採無記名連記法。
可以在國外辦選舉嗎?
〔官方〕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可以委託別人投票嗎?
〔官方〕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一人僅能受一會員委託。
出席人數要多少?
〔官方〕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
什麼時候審定名冊?
〔官方〕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
理事出缺怎麼辦?
〔官方〕由候補依次遞補,不足三分之二時補選。
限制連記是什麼?
〔官方〕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