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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沒人要當怎麼辦?管理負責人、輪值制度、委外物業與法定選任規定

許多大樓面臨管委會沒人要當的困境;本文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委員任期、連任與選任的規定、沒有管委會時由誰擔任管理負責人,以及輪值與委外管理的做法。
三十秒答案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組成管委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無法互推或申請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推論〕也就是說,即使沒人要當委員,大樓仍需要有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依規約或輪流方式產生。
(本文建議)大樓面臨沒人要當的情形時,先檢視規約,考慮採用輪值制度或委外物業管理。
委員任期與連任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除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亦得被選任。
〔推論〕連任限制的目的是避免權力集中,但在沒人要當的社區,也使人選更難覓。
(本文建議)任期與連任規定以條例與規約為準,修改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輪值制度
〔推論〕部分社區採用按樓層或戶號輪值擔任委員的方式,讓每戶分擔管理責任,減少少數人長期承擔。
(本文建議)輪值制度應寫入規約,並訂定交接程序,讓新任委員能快速上手。
〔推論〕輪值制度的缺點是委員專業與意願不一,可以搭配物業公司協助。
委外物業管理
〔推論〕大樓可以委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處理日常管理,但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仍需監督廠商與決定重大事項,委外不等於不需要管委會。
(本文建議)選擇物業公司時,比較服務內容、價格與合約條款,並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決議。
〔推論〕物業公司的費用由公共費用支出,可能影響管理費金額。
危險建築的特別規定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規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區分所有權人應於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主管機關並應輔導。
〔官方〕同條規定,依第49條之1處罰後仍未成立者,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本文建議)老舊大樓住戶可以向公所或縣市政府詢問成立管委會的協助資源。
鼓勵參與的方法
〔推論〕常見的做法包括減輕委員工作量、提供交通費或出席費(依規約或決議)、公開表揚委員的貢獻,以及邀請年輕住戶參與。
(本文建議)委員會議可以安排在晚上或週末,並提供線上參與方式,降低參與門檻。
〔推論〕管委會若長期空缺,公共設施維護與帳目管理都可能出問題,影響全體住戶權益。
小結
〔推論〕沒人要當管委會是許多社區的共同課題,可以透過規約、輪值與委外管理逐步解決。
(本文建議)住戶之間多溝通,把管理責任看成共同的事務,而不是少數人的負擔。
〔推論〕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個別社區的規定以規約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常見問題
沒人要當管委會怎麼辦?
〔官方〕以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無法產生時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
委員任期多久?
〔官方〕一年至二年,依規約。
主委可以連任幾次?
〔官方〕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租客可以當委員嗎?
〔官方〕除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得被選任。
可以只請物業公司嗎?
〔推論〕仍需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監督。
危險建築一定要成立管委會嗎?
〔官方〕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應於期限內成立並報備。
輪值制度要寫進規約嗎?
(本文建議)應寫入規約並訂交接程序。